| | | |
民  事  起  诉  状
原告:胡**,女,汉族,1984年2月18日出生,湖南省桂东县城关镇敖山村黄坑组,务工。
被告:周**,男,汉族,1977年6月15日出生,住湖南省桂东县城关镇草塘村观前组,务工。
请求事项:
1、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;
2、秉公裁决因离婚所涉分割财产等相关事项(未生育小孩);
3、因为被告经常殴打原告,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被告支付原告2万元精神抚慰金。
事实与理由:
原被告双方在没有充分了解、没有感情的情况下,仅相识6个月后,双方草率于2007年4月13日结婚。婚后不久双方就发生不少的矛盾,双方的矛盾主要有:1、因为周**脾气特别暴躁,经常因为生活琐事,使用暴力殴打本人的头部,致使本人头部现在经常会有不舒服、耳朵经常听不见。从结婚到如今周**殴打本人至少有6次。本人印象最深的一次是2009年:周**将本人在地上拖,致使本人背部掉落了一块很大的皮肉。还有一次,周**用手抓住本人的颈部,还留下很多手指头痕迹。2011年9月29日,周**用脚踢伤本人颈部;当时还报警处理。2、周**经常恶语相加、恶语伤人,使本人非常难受。周**经常威胁本人说:要至本人于死地、要用硫酸毁本人的容。3、正是因为双方感情长期不和,才致使双方结婚至今4年多都没有生育。
基于上述原因,双方的婚姻名存实亡,夫妻感情已经破裂;勉强维持此婚姻,对双方都没有任何益处;周**自己的亲人也赞同本人通过法院诉讼离婚。本人态度极为坚决,必须要离婚。。据此,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依法裁决。
此致
桂东县人民法院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起诉人:
二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