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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 裁 申 请 书
申请人:陈**,男,汉族,1962年1月10日出生,原系桂东县***合金厂职工,住桂东县桥头乡桥头街4号。
    被申请人:桂东县***合金厂
地址:桂东县桥头乡红桥村
法定代表人:陈**。
    申请事项: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各项费用合计67361元(详见明细表)。
事实与理由:
申请人自2010年5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,具体是将硅石敲打小。本人一直工作到了2010年12月23日。在2010年12月23日9时许,本人在撬硅石时,上面的硅石滚落下来,砸在本人腿上,致使本人受伤。经依法认定及鉴定:本人是工伤、构成拾级伤残。
此致
桂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申请人:
附:证据目录及其证据 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一二年五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