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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 民 事 答 辩 状    
答辩人:钟**,男,1963年1月2日出生,汉族,农民,住桂东县三洞乡**村黄泥坑组。
 被答辩人: 熊**,女,1973年1月5日出生,汉族,农民,住桂东县三洞乡**村黄泥坑组。
因被辩人诉答辩人离婚一案(案号:(2012)桂法民一初字第8号)。本人提出如下答辩:
一、原被告双方不适宜离婚。理由:1、钟**从2003年开始得病直到如今都没有恢复(不能说话),有残疾证(三级);钟**的劳动能力受到很大影响。如果离婚后,钟**的生活会受到很大影响。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二十条规定“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。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需要扶养的一方,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”。所以不能离婚。2、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。3、熊**在起诉书中所说的不是事实:本人没有欺骗熊**、婚姻完全是自愿的;更没有散发传单,损害熊**的名誉。
二、如果熊**坚持要离婚。那么,
1、熊**要将钟**自2003年以来的治疗和生活费用的一半6万元支付给钟**。因为钟**从2003年开始得病直到如今,熊**都没有管理过钟**。法律依据是《婚姻法》第二十条规定“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”。
    2、因为钟**有病,钟**的劳动能力受到很大影响。如果离婚后,钟**的生活会受到很大影响。那么,熊**应当给予钟**6万元的经济帮助。法律依据是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二条“离婚时,如一方生活困难,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”;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第二十七条“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“一方生活困难”,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”。
此致
桂东县人民法院
         答辩人:
二○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