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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事 答 辩 状
答辩人:陈**1,男,汉族,1952年8月25日出生,住址:湖南省桂东县增口乡下东村中屋组,务农。
   被答辩人:陈**2,男,汉族,1950年9月18日出生,住址:湖南省桂东县城关镇金田社区汝桂路54号,干部。
    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法定继承一案(案号:(2011)郴民一终字第459号)。本人提出如下答辩:
     一、 本案超过了诉讼时效:被继承人陈聚祯是1998年5月去世、被继承人黄石平是2006年3月去世。陈**2是2010年10月20日起诉。在此期间,双方从未协议过此事。早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。
二、陈**2是城镇户口,其户口很早以前迁出了争议房屋所在地,其无权参与只有集体经济成员才能享有的——-宅基地使用权;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继承,法律依据有:
1、〈〈土地管理法〉〉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。农村村民建住宅,应当符合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,经乡(镇)人民政府审核,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;其中,涉及占用农用地的,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
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、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;
 2、湖南省实施《土地管理法》办法第三十二条:农村村民建住宅,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,经乡(镇)人民政府审核,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。涉及使用农用地的,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。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,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。
3        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》第五十二条 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,不确定土地使用权。已经确定使用权的,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,注销其土地登记,土地由集体收回。
     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:土地和房屋必需是同一所有或者使用人;而农村的宅基地不准继承。所以,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同样不能继承。否则,就是允许宅基地继承。
    三、根据桂东县房产管理局的房产信息显示,陈**2在县城有6套住宅,根本没有必要再争农村一点点土地;而陈**1家庭困难,确实需要使用该土地。
综上所述,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。
此致
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         答辩人:
  二○一一年十月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