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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事 起 诉 状

       

原告:**,女,汉族,1976127日出生,住湖南省桂东县青山乡苦竹村土坳组178号,务工。

被告**,男,汉族,1966215日出生,住湖南省桂东县大塘乡大塘村圳田组,务工

请求事项:

1、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;

2判决双方的婚生儿子郭**20021111日出生)、女儿方**1995913日出生)随同原告一起生活,由被告承担抚养费;

3、秉公裁决因离婚所涉分割财产等相关事项;

4、因为被告经常殴打原告,致使原告痛苦和需要治疗,故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整;。

事实与理由:

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,在双方没有充分了解、没有感情的情况下,双方相识一个多月草率于19941129日在桂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。婚后双方的矛盾主要有:1**长期(有十多年)在广东打工,每月工资收入不少,但确很少拿钱回家用于家用和小孩的开支,家庭和二个小孩的开支却要我承担。2**对二个小孩也很少照顾和管理,极少顾问他们的生活、学习,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。3多年以来,**无数次无端的怀疑、无事生非,挑拨是非。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、口角。虽然双方长期两地分居,但双方确很少有电话联系;有时候,我打电话给方**,他都故意不接;有时候,方**都不回来过春节、团聚。420115月本人向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,**才回来。起诉后,我又考虑再给方**一次机会,看其是否会有悔改。于是我又于当月撤诉。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617日以(2011)第53号裁定书同意本人撤诉。撤诉后至今,**不但没有任何悔改,还变本加厉;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,继而方**就殴打本人共3次,好在当场都有人劝阻,才没有造成恶劣后果。这使本人身心受到极大伤害、难以忍受。现在**经常要把我赶出这个家门 

基于上述原因,双方的婚姻名存实亡,夫妻感情已经破裂;勉强维持此婚姻,对双方及小孩都没有任何益处。本人态度极为坚决,必须要离婚。据此,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依法裁决。

此致

桂东县人民法院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起诉人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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